陕中大宣办〔2017〕10号
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对外宣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各部门:
《陕西中医药大学对外宣传管理办法》经2017年3月3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对外宣传管理办法
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对外宣传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力度,本着着眼于学校各项工作的大局、服务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的原则,在对外宣传工作中,坚持学校党委对宣传工作的领导地位,坚持宣传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宣传工作正确的舆论导向,真正使宣传工作为学校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制订《陕西中医药大学对外宣传管理办法》。
一、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在经费划拨、宣传内容和承载媒体等方面,要按照正常的公务程序进行,实行严格的主管领导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对外宣传工作规范、透明、公开。
二、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务实和审慎的工作原则,着眼于宣传工作的社会效应,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反映我校的人文理念和进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对外宣传工作应有组织、有计划、有安排地进行,以部门为宣传实体有序开展。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教研室和实验室的名义承担任何对外宣传工作、组织任何对外宣传活动。
四、对外宣传工作要切实突出学校的重点工作、中心任务和主要成绩。围绕以上的主要内容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和学生工作等的对外宣传,力求客观、深入、全面地反映我校的工作实际,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严格数据、图片、文字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五、各部门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制定宣传重点、宣传途径和宣传文案,但必须与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整体要求在思想性、倾向性上保持一致。各部门对外宣传工作要有专人负责,适时制定宣传计划,经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并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同时,对外宣传工作的相关内容要及时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
六、具体工作如有业务交叉、双重管理的情况,在对外宣传工作上,应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宣传内容后,方可实施。不得自作主张,擅自进行。
七、对外宣传工作要服从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监管。如有不妥,各部门要从工作大局出发,积极与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沟通、协商。学校党委宣传部有权更改、延缓、终止不当的对外宣传计划、文稿。
八、学校重大事件的对外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
九、本办法的未尽事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对外宣传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