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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药学院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来源:药学院 作者:药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5-06-03 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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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学院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各班级、宿舍:

期末考试将至,为了培育和发扬优良学风,严肃考场纪律,净化考场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将教务处有关《陕西中医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之考场纪律、《陕西中医学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修订)》文件转发如下,各班级、宿舍认真组织全体学生学习

   1、学生参加期末考试,必须携带考试证等有效证件,并将其放置于桌面显眼处。

   2、考生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准予交卷出场。

   3、考生必须自觉地将书本、笔记以及电子工具等一切可能与考试有关的物品交主、监考人员集中存放。除考试规定或允许使用的考试工具、证件等物品外,桌面、桌兜不得留其他任何东西。

   4、试卷下发后,如有字迹不清,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准请求主、监考人员讲解题义。答题纸不足时,考生可举手向主、监考人员索取,不准自备试卷纸和草稿纸。

   5、考场必须保持安静。试卷下发后,考生不得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的答案,不准把考卷供别人抄袭,不准传递纸条,不许有干扰他人考试的行为。闭卷考试不准查看任何资料。

   6、严禁代考。

   7、考生交卷后不准翻阅别人试卷,不准向主、监考人员询问试题中的问题,不准在考场内逗留,不准在考场附近大声说话。

   8、考生不得将试卷私自带出考场。

   9、对考生违纪行为,主、监考人员要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评。对于作弊考生,必须终止其考试,没收试卷,收缴作弊工具、资料等物证,记载考生姓名、班级、作弊情节等,勒令其退出考场。对于无理取闹者,要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对于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考生,学校有权强行将其逐出考场和考点,并给予纪律处分。

作弊处分条例: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绩点以-6分记,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较轻者,绩点以-8分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绩点以-10分计,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进行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携带具有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有违纪行为或嫌疑,又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的;

6)与上述性质、情节相似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认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较轻者,绩点以-12分计,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绩点以-14分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预先在身体、衣服、纸片、桌凳、文具上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2)携带具有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并且其中存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3)以贿赂、恐吓等方式利诱或胁迫他人为其透题、更改成绩或创造作弊条件而未遂的;

4)纠缠教师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试合法权益的行为;

8)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认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较轻者,绩点以-14分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替他人寻找代替考试者;

2)伪造、变造考试证件、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3)利用无线耳机、手机、对讲机、电台等通讯工具及未经允许携带的各种现代电子工具进行作弊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6)考试作弊2次及以上者;

7)以不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取试卷或试题者;

2)组织团伙作弊或参与有组织团伙作弊的;

3)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6、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务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7、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能够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且没有任何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但绩点不再发生变化

以上条款与教务处规定不一致的,以教务处规定为准。

 

 

                                         

                                                            药学院党委   药 学 院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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