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第六条 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进行审核和批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3.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人才库和管理网络体系。
4.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5.监督、检查违反学校规定的打工、经商现象,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6.经常与用人单位联系,主动为各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工作,及时处理勤工助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第七条 全校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在普通高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文件,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勤工助学是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满腔热情地接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充分挖掘勤工助学岗位,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工作适合学生参加,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学生,应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统筹安排,以勤工助学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并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以校内岗位、轻体力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但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以校外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临时岗位为辅。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具有长期性的、相对稳定的岗位;临时岗位指临时性的、为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设的岗位。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由设岗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提交《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临时岗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方可公开招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校内每个固定岗位的月工作量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未经中心允许,校外单位不得招聘我校学生并从事以我校学生为主要销售对象的商业行为。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以学为主,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时间,每名学生在1个学期内只能被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同时,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学生不得再担任研究生助管,也不得再应聘勤工助学临时岗位。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保质保量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前要自觉接受中心与用人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及校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严禁学生在校内从事各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禁止学生参与社会上的各种营销、传销等活动。
第六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酬金不超过4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每小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承担30%,中心承担70%,如有特殊情况,由中心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用工部门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在每月5日前将勤工助学工资表报到中心,由中心负责审核后报学校计财处发放勤工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储蓄账户的方式按月将勤工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或有其他问题的学生,视情节将给予暂停上岗或一学期、一年内不许上岗,直至取消上岗资格的处理及校纪校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由于管理松弛,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管理人员,将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第八章 申请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先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交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后,报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核、中心审定。中心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申报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中心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一般不安排成绩较差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中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生个人特长,将勤工助学申请表进行分类排队,按照用人部门的要求,向各用人部门推荐、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