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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药学院 作者:药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5-11-03 16: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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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60号)精神,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药学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各系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咸阳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十条 学生或各期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系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由各系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被所在系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系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年纪(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论。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了工作个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系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议评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系认定工作小祖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像本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的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校家庭经济苦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后提请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总个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系认定工作小组。系认定工作小祖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华庭京九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系认定工作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各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已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与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各班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提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各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雪花是能将听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作出调整并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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