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由陕西省教育厅下达。
第七条 陕西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给我校后,由学校根据各系在校生人数及贫困生人数情况,按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各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药学院提出申请。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递交申请的学生组织进行评审,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