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贫困、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资金。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高校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简朴,在校内校外表现良好
3、身体健康,积极参加院、系(部)、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家庭积极困难,生活俭朴。(此条公为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之一)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
1、学校将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各系在校生人数及贫困生人数情况,按比例下达各系。
2、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3、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十月开始受理申请。药学院党委将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时间、条件等及时通知每位学生,同时要对本部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定等工作作出安排。
2、学生可每年连续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递交到药学院党委或先递交到班委会和班主任,再由班委会和班主任转递到药学院党委。
3、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各班要对提出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核实综合考评成绩,确实把学生成绩和现实表现的学生确定为本班国家奖学金的对象;把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好的学生确定为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的对象。
4、药学院党委要深入到学生和班主任之间广泛了解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和现实表现情况,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邀请教师、班主任、学生及学生干部代表参加,按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药学院综合考评办法,对各班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的学生进行评审,把家庭有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审定为奖学金获得者。并向全校师生员工张榜公示学生姓名、班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级、金额,广泛征求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然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并提交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批准并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到学校后,有学校计财处发放给学生。
5、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在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的领导,药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下发、政策解释和审定等工作。
六、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药学院在公示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姓名、金额等的同时,要向全院师生员工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监督信件的处室办公地点。
2、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励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分别给予停止、收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徇私舞弊,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给予不应该获得奖学金资助的学生: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3)擅自变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
(4)截留、挪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补助经费;
(5)不能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