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西安落户政策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九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迁入本市市区。
落户者必须为国家统招生且为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并且和西安市(九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合同。通过西安大秦人才网代理落户者为集体户其与居民户籍性质一样,外地生源毕业生在西安落户由于没有住房或固定住址,故而落入集体户,如在西安有直系亲属,可直接落户该直系亲属地址上。落户需准备的资料:
1、就业协议、毕业证复印件,报道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迁移证(或者户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3、三张红底一寸照片;
4、凡统招应届毕业生均可落户西安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经营场所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工商注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4.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5.专项创业补助政策。对我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
6.网上创业和个体经营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以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创业。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的,给予一定创业补助。
促进就业政策
1.灵活就业政策。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的接续。
2.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到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参加相关专业的技能实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3.就业见习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要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4.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政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5.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少数民族地区结合实际开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农牧业生产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就业困难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少数民族地区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三、国家对五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优惠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a、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b、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c、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d、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2、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a、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b、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c、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d、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e、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3、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a、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b、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c、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d、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e、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f、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a、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b、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c、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d、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