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学类专业《办学标准》---教育评价
1评价组织与机制
(1)开设中药学类专业的院校必须开展教育教学评价,具有专门的教育评价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与外部质量监控相统一的质量保障体系,实行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2)开设中药学类专业的院校必须建立中药学专业教育计划评价机制,以监督课程计划及学生学习进展,保证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2教师和学生的反馈
(1)中药学类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应积极参加教育计划评价,将评价结果用于改进人才培养方案。
(2)开设中药学类专业的院校必须建立相应组织,系统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生的反馈意见并做出答复。
3利益方的参与
(1)开设中药学类专业的院校必须吸收利益方参与教育计划评价,尊重其对教育计划的改进意见并取得实效。
(2)开设中药学类专业的院校管理部门及教师和学生必须参与教育计划评价。
4毕业生质量
(1)开设中药学类专业的院校必须建立毕业生质量分析制度,将毕业生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素质、就业情况等相关信息用于调整教育计划和改进教学工作。
(2)开设中药学类专业的院校应设置相应机构,负责毕业生质量跟踪,建立学校、行业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定期获得社会评价意见和建议。建立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并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