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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来源:药学院 作者:药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05-08 18: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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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42018年)》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应贯穿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中医药大学(聘任的所有专职及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章 遴选工作

第四条  遴选原则

    1、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的规模,有计划地选聘研究生导师。

    2、选聘研究生导师必须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内进行,并从学校学科建设的全局出发,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现有学位授权点,有利于培养社会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3、选聘研究生导师应注意导师梯队结构合理,保证学位授权点的持续招生。

    4、选聘研究生导师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切实做到按需增补。

    5、申报研究生导师者,仅限在本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授权点申报。

    6、可从我校教学医院或与相关学科、专业有长期稳定教学、科研合作关系的外单位中选聘该学科、专业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生导师。

第五条  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人员,若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以第一名身份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可以破格申请。

3、具有丰富的教学、临床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能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4、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统编教材(主编或副主编)2部以上。作为第一负责人正在承担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至少1项,其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或正在承担经费不少于10万元的其他科研项目。

5、外语水平适应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6、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遴选的工作程序

1、校内申请人以硕士点所在的学院为单位进行申报,其他单位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到硕士点所属二级学院进行申报。

2、申请人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拟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3、各学院可以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符合学校遴选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条件。

4、学位分委员会严格参照学校制定的硕士生导师资格和学院的基本条件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无异议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分委员会通过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和确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委员人数达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决议有效),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评审通过。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批意见,审议通过的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申诉。公示期结束,研究生处备案,通过的名单列入导师库。

  监督机制

为确保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特作如下规定:

1、严格遴选工作中的回避制度,凡申请参加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所有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及本人同批申报的其他申请人的评议、审批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对自己或亲属的有关评议或审批工作。

2、实行严格的保密规定,因泄密造成损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3、受理异议

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个人或组织对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过程或结果提出的异议。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具名提出,其余形式一律不予受理。

对涉及评审对象的来信、检举等将认真对待。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遴选资格并追究当事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异议处理,对于申请者本人提出的异议,除非事实证明在审议程序上有错误,并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事实存在的可以提请复议,其余不再进行复议;对于非申请者本人提出的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组织集体讨论,对有关异议调查核实的结果做出合理仲裁。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异议,可根据情况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或组织专家小组审查的方式进行认定。

4、纪律约束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从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的大局出发,坚持原则,出以公心,认真负责,坚决遏制不正之风。申请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评审人员施加影响。

2)此工作程序具有严肃性,应严格按照遴选导师的工作程序进行,任何违反工作程序所推荐或产生的结果都视为无效。

5、学校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各学科评议组、省学位委员会对学校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组织安排

1、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由研究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2、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每2年举行1次。

第三章 聘任规则

第九条  解聘与延聘

1、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退休年龄与学校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年龄相同。研究生指导教师从到退休年龄前两年起停止招收研究生。

2、对于已超过退休年龄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若确属学科建设需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相关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按照一年一聘的原则办理延聘手续。

3、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延聘的导师所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该研究生毕业为止,也可由其所在学院另行委派其他现职研究生导师指导。

4、研究生指导教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其办理调离手续时停止其招生资格。若调离者拟继续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聘任其为我校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调离工作后不再聘任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毕业为止,也可由所在学院另行委派其他现职研究生导师指导。

第四章 招生专业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授权下的一个专业招生。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可以申请变更招生专业,变更专业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变更的招生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因特殊需求,需要申请在一级学科授权下的第二专业招生时,办理程序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在不同一级学科下的两个专业或不同类别的两个领域同时招生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和办法,重新申请新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不允许研究生指导教师在三个或三个以上专业同时招生。

第五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五条  导师权利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参加招收研究生的命题、阅卷、复试等工作。

2、参与制定或修订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3、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可否进行答辩和可否公开发表等意见。

  4、对评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等人选进行推荐,同时对经综合质量测评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意见等。

  5、对毕业研究生的能力和现实表现提出评价和意见。

6、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导师责任

1、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导师应有强烈的法治意识,指导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应及时了解研究生各种诉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预防;结合时政形势,做好研究生安全稳定工作,及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处理突发事件和违规违纪事件。

2、导师是研究生专业教育第一责任人。导师应以提高科学研究、专业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为核心,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工作:

1)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应根据本专业类型(专业学位、学术学位)培养方案,指导其制定有利于专业化和个性化发展的个人培养计划。

2)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定期了解其课程学习情况,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确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内容

3)认真指导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及时督促、检查毕业课题的进展情况,核查毕业论文原始数据,确保其论文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4)督促、检查专业学位研究生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情况。

5)指导研究生的科研活动,积极组织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研究生定期作专题学术报告,参与其学术讨论;对研究生的优秀论文和研究成果给予评价和积极推荐。

6)审定研究生的外出学习计划、社会调查、参加学术会议、教学实习等,认真检查其完成情况,并协助做好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工作。

7)协助二级学院及研究生处完成研究生的学籍审核和管理,包括研究生报到、注册,学费催缴、学籍异动管理等工作。

8)认真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开展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我评估。

3、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一责任人。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确保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和真实性,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诚信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开展自查:(1)原始记录检查:原始记录(实验数据、病例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与论文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数据问题;(2)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是否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问题;(3)是否存在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相关问题,导师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一票否决权。研究生学位论文经导师自查通过后,由导师签名提交。

4、导师是研究生就业指导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参与研究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协助二级学院及研究生工作部开展研究生就业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导师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每年从思想道德、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对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要求不高、管理不严的导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第十八条  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每年必须以第一作者,且以陕西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指导其每届研究生完成核心期刊论文1篇。若未完成者,将暂停招生资格。在研究生导师聘任期间,兼职导师以陕西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SCIEISSCICSCDCSSCI等同级别论文和取得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成果等,按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1、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向组织反映,或不主动配合各级组织认真解决,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处分,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

2、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未能通过者

3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不合格者;或学位论文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重复率超过50%者;

4 研究生在理论学习、科学研究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条  暂停招生的研究生导师恢复招生资格时,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取得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3、连续两年未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者;

4、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5、其他情况不适合担任研究生导师者。

第七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重视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每学期应召开一次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除不定期地召开研究生指导教师座谈会外,还要召开全校性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会议,以便听取意见,交流经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确定导师后一般不作调整。对于因工作调动(调离学校、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或工作岗位有重大变动)、出国一年以上(一年以内者须指定其他导师代理履行导师职责)、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调整研究生导师的,经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双方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予以调整。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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