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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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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来源:药学院 作者:药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6-09-01 1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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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

    (2005教字14号)

     

    教学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培养人才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严守职业道德,加强教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提高教学质量;各级教学管理人员(部门)、教学辅助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增强服务意识,保证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为及时处理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是指在教学各个环节中,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失误等人为因素所导致的教学秩序混乱和影响教学质量的事件,包括教学管理、教学环节、教学保障等方面。

    第二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分为教学差错、三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我院教学任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教学差错:

    1、教师未按教学大纲和教案规定的进程授课,随意裁减应讲授的内容者。

    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连续两次以上因未关闭手机而发出声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者。

    3、教师、系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教学任务书、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日志、试题、考场记录、学生考试成绩,影响教学运行管理者。

    4、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主、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者。

    5、按教学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未按规定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数量,或不批改实验报告、设计报告者。

    6、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者。

    7、教师按有关规定已事先请假,管理部门受理同意,但教师忘记及时通知学生,使学生空等者。

    8、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打铃,或未打开教室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时抽烟或酗酒后上课者。

    2、期末考试结束后,未进行考试质量分析者。

    3、考试完毕,监考人员收回的试卷数与实际考试人数不符者。
  4、未经系部同意,私自请他人代课者。

    5、未经系(部)或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者。

    6、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擅自减少教学课时6学时或6学时以内者;对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随意减少学时,降低要求者。

    7、教师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者。

    8、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因个人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者。

    9、因主观原因,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实验、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准备工作者。

    10、命题人员所命试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11、课程安排、考场安排相冲突,相关系(部)、教师和教务处未及时处理,导致教学、考试秩序混乱者。

    12、教师及管理人员错报、漏报学生成绩者。

    13、在规定时间内,因人为因素未完成水、电、暖及其他教学设施的修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停课、缺课(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者。
  3、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擅自减少教学课时达6学时以上者。
  4、 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不制止学生作弊行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现象严重者。

    5、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部门未及时上报和处理者。
  6、遗失按规定应保存的学生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资料者。

    7、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因责任心不强丢失所管理的学生考试成绩者。

    8、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丢失学生试卷,致使无法登记成绩者。
  9、未及时检查、排除教学场所的电路等隐患,造成师生人身伤害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中散布违反国家法规的言论,或散布影响学院声誉及安定团结的不正当言论者。

    2、故意上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成绩或帮助学生更改试卷者。

    3、在考试命题、审核、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及答案者。

    4、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者。

    5、后勤管理的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因错误指导造成人身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者。

    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

    第八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程序
  1、知情者向教务处书面举报反映教学异常情况;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向教务处书面反映;
  2、教务处向相关系或部门送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单;
  3、有关系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

    4、一经查实, 有关系(部)或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5、教学差错和三级教学事故由系(部)或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并按第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将认定和处理结果上报教务处和人事处;二级教学事故由系(部)或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人事处进行处理;对于一级教学事故, 经系(部)或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审核意见,经院长同意后报院务会研究决定后进行处理。
  6、教务处有权对系(部)或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结果及认定处理意见提出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5进行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经认定的教学差错或事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理。

    1、经认定为教学差错者,由当事人的相关单位负责人通知到教学差错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发当事人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100元。同一当事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差错者,应加倍处罚。

    2、经认定的三级教学事故,由当事人相关单位负责人通知到事故当事人,责令限期改进并写出书面检讨,扣发其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100元。同一当事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应加倍处罚。经认定的三级教学事故当事人,取消其该年度考核评优及各种荣誉称号评定的资格。一学期内,三级事故累计发生4次及4次以上的系或部门,扣发其主管领导津贴100元。

    3、经认定的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给予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由教务处通知事故当事人单位,再由当事人单位负责人通知到事故当事人,责令限期改进并写出书面检讨,扣发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200元。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应加倍处罚。经认定的二级教学事故当事人,取消其该年度考核评优、职称评聘及各种荣誉称号评定的资格。一学期内,二级事故累计发生3次及3次以上的系或部门,扣发其主管领导 岗位津贴200元。

    4、经认定的一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通报批评,当事人相关单位负责人通知到事故当事人,扣发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400元。经认定的一级教学事故当事人,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由用人单位与人事处协商给予从严处理(可以解聘)。一学期内,一级事故累计发生2次及2次以上的系或部门,扣发其主管领导该学期 津贴的400元。

    第十条申诉与最后确认 

    若差错或事故当事人对差错或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接到申诉后,在2周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院领导汇报,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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