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教字41号)
为了保证全院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校历、课程表等一经制定,全院教学工作必须按其组织教学。如有特殊情况需调、停和加课,要事先办理有关手续。
2、凡校历未规定的影响教学秩序的全院性活动,需由有关部门事前一至两周提出,经教务处研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安排。
3、非全院性调、停课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师因故不能上课,由课程主讲教师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写明申请调、停课的内容及原因、时间、课程名称、授课班级等。调、停课必须提出调(补)课计划,经教研室、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予以备案。
(2)因病申请调、停课,须出具医院医疗证明;因公事申请调、停课,应出具由主管教学院长批示的会议通知或相关材料;新担任课程与原有课程相冲突,应提供两门课的课程表;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申请调、停课者,也应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3)教师原则上不能因私事调、停课。若因特殊情况需调、听课者,按陕中院人字(2005)8号文件有关精神办理相关手续。
(4)调、停课需在上课前两天经主讲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批准,由系(部)教学秘书(办公室主任)送交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5)教务处同意调、停课后,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部),通过教学秘书(办公室主任)尽快通知学生按变更后的时间准时上课。
(6)严格控制教师调、停课次数。主讲教师每学期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或所停课课程总学时不得超过8学时。停课一周者,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7)主讲教师因病、因公差等原因而停上的课程,必须补足相应课时,以保证教学质量。未补足所停课者,按所缺课时扣发课时费,并作为教学事故通报全院。
(8)临时因故不能到课的教师,除必须至少提前半小时告知系(部)教学秘书通知学生,同时必须在事后(三天之内)补办上述审批手续。
4、“五一”和“十一”放假前、后一周内,不允许调、停课和加课。对极特殊情况,必须上报教务处,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5、全院性活动需调、停课时,由有关部门提前三天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统一调整并做出安排。
6、所有调、停课和加课均以教务处调、停课审批表为依据,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调、停课和加课。
7、对于违反上述管理办法者,按教学违纪规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