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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药学院 作者:药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05-02 17: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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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各部门:

《陕西中医药大学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746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7413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干部鼓励激励、

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追赶超越,扎实推进“四个一流”建设,凝聚建设高水平中医药大学的精气神,激发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及学校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简称“三项机制”,下同),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四条  鼓励激励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干部追赶超越、“四个一流”建设成果,结合平时考核、党风政风巡查、民主测评以及获得学校及上级表彰奖励等结果综合判定。

第五条  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六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对考核排名在前20%的教学单位和机关单位,授予“陕西中医药大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

(二)处科级干部按照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实行分片考核,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排序靠前的处级干部,按照20%的比例,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三)处级单位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党政负责人,或干部个人连续三年获得考核优秀等次的,由学校授予“陕西中医药大学优秀干部”称号。

(四)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1、处级单位年度内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突破性成绩;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党政正职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达到85%以上的;

3、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奖励的单位或主要负责人;

4、在追赶超越、推进“四个一流”建设、推动综合改革、落实急难危重任务中,勇于担当,成绩突出,得到公认,受到表彰奖励的干部。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考核领导小组综合研究提出意见,经校党委会审定,可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五)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在分片考核中比上一年度排名进位30%的单位、部门,确有突出贡献,经学校研究可以授予“陕西中医药大学年度发展进步最佳单位”。进步到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单位不再授予此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科专业建设及考核奖励方面:

(一)学科专业建设奖励:对列入国家一流学科建设计划的单位,每进入一个学科,学校配套一次性奖励学科建设费30万元;对经过评估列入全省一流专业建设(培育)计划的单位,每有一个专业进入,学校配套一次性奖励建设费5万元(3万元)。其他奖励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奖励: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处科级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者,按学校年度考核奖励方案执行。获“陕西中医药大学优秀干部”称号者,奖励个人5000元。对获得年度考核“陕西中医药大学年度发展进步最佳单位”的,在执行年度考核奖励方案的同时,另行按单位人数人均300元的额度增发奖励津贴。

(三)集体奖励的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单位(部门)具体制定,应按贡献大小体现差异化,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八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以及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优先考虑。符合后备干部人选条件的,经校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后,可列入上一职级后备干部培养范围,提拔使用优先推荐。

(三)一个聘期当中获得2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者受到校级及以上与本人岗位工作相关的表彰奖励的干部,在选拔任用方面予以倾斜。

(四)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2名副处级、23名正科级和34名副科级干部优先推荐到重要岗位或根据岗位需求及干部管理规定优先提拔使用。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九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学校有关单位和处科级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以充分体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校内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伤的;

(三)在推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建设、医疗管理、产学研深度融合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服务师生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处置校内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一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处级单位或处科级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处级干部向党委组织部、处级单位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组织部或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校纪委(监察处)。

(二)调查核实。校纪委(监察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校纪委(监察处)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校纪委(监察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程序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对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领导班子或处科级干部,可以采取以下纠错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深入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进行诫勉谈话,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领导班子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澄清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责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五条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对不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不适应学校事业发展新要求,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建立调整退出机制,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处科级干部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推进处科级干部能下,以平时表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改革发展、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调整。依据处级单位和处科级干部日常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一)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后3位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达不到整改目标的调整工作岗位。

(二)对于考核排名后3位者,次年不能提拔任用。

(三)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免职。

(四)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在所属系列末位且有一次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或免职。

第十九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班子不团结,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对立德树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出现错误导向、制止纠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干部管理规定存在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本单位干部作风方面及违纪违法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五)维护稳定安全工作不力,发生影响学校改革发展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安全事件,不靠前指挥,不担当履职,造成重大社会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依据推动改革发展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因工作不力、主观臆断,导致改革工作迟滞或发展受限,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在“四个一流”建设中,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成果验收和考核连续两年未达到建设要求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单位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对发生的问题制止不力、隐匿不报、少报瞒报,损失挽回不力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发生重大教学及管理责任事故,受到学校及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五)在招生就业、科研管理、基建、招标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事件,没有及时处理或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者,对有关干部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由学校党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出现上述情形,各二级党组织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党委或纪委。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

(二)审核。学校党委、纪委可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对报告进一步核实、综合研判,必要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管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同时听取干部本人的陈述意见。

(三)批准。根据审核情况,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经学校党委审批后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四)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由组织安排谈话,告知理由,并做好思想工作。

(六)备案。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对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共享备案信息,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于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调整后的处科级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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