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组办〔2017〕4号
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处级干部报告 个人有关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各部门:
《陕西中医药大学处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管理规定》已经
附:陕西中医药大学处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管理规定
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各校领导。
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党委办公室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处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管理规定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12号)、《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7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陕组通字[2017]1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全体现职处级干部(含正、副处级调研员)和近期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干部。
第二条 处级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三条 处级干部应当报告如下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房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的“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转让的股票。所称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四条 处级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拟提拔为正副处级干部或拟列入正副处级干部后备干部人选的,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辞职的正副处级干部,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五条 处级干部年度集中报告后,处级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送党委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处级干部应按时、亲笔填写个人有关事项,并承诺与配偶、子女进行认真核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完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八条 经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可以查阅处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九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本单位应报告人员按时、主动报告;党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省委要求,认真做好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汇总综合,向省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条 按照省上有关要求,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正副处级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正副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第十一条 查核发现处级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二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十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第十四条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较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查核发现处级干部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会同人事处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级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三)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